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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与卫兵,职责天壤之别!!!

2017-02-10 保安≠卫兵 物业管理圈


(网络配图)


万科物业阻碍法院执行对物业行业可能带来潜在风险


梁月军律师|物业服务纠纷圈


最近万科物业阻碍执行,园区法院罚其30万事件,网友热议,反响极大,笔者认为物业公司履行职责应有法律依据,否则,扩大了物业服务行业的法律义务,这个风险对物业服务行业来说是致命的法律风险。简要分析如下:

 

一、物业公司维护的不是私有财产(保管合同除外)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简单的说物业公司是对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公共的环境卫生和秩序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

 

针对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和处理,《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这里规定有两个关键词“协助”和“防范”,结合本案来讲,物业公司做好进出大门值班和登记,巡逻和盘查,发现可疑,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待有关部门处理,而不是一味拒绝放行,代为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执法,更何况法官已经出示工作证。


反过来分析,今后在小区内法院、公安拖走车辆或者车辆失窃,都可向物业公司主张责任?否则,业主会说,你们不是声称,物业管理企业的职责之一,就是保护业主的财产安全,如果有人在自己面前把一辆车不明不白地拖走,物业不去阻拦,那才是最大的失职。


物业安全员维护小区秩序、保护业主财产,只能认法律、认制度,管你打什么旗号,有多大来头吗?笔者想问物业公司你该如何解释?你的风险你怕吗?在此笔者呼吁物业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切勿盲目扩大本不属于自己的义务。

 

二、何为协助执行人


我国协助执行人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协助执行的相关单位。主要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所、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单位及执行人所在单位的协助执行。如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所根据法院的通知,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信用社、邮政储蓄所的存款;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权所有证、专利证书、车辆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部门根据法院通知而办理该财产权证照的转移手续。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扣交被执行人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等。


2、协助执行的法院。由于委托执行有一定难度,许多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进行直接执行,但人地两生、诸多不便,当地人民法院积极协助是做好执行工作不可缺少的条件。对外地法院派来的执行人员,当地人民法院应主动派人陪同,提供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并配合做好有关部门和执行人员的工作,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对强制执行的态度;协助外地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财产、冻结银行账户;协助外地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等。


3、协助执行的公民。法院在执行中都有可能发生公民协助执行人员进行执行的情况,如公民交出被执行人存放在该处的钱、物、证券、车辆等,或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物业公司在法律上还不是协助执行人。因此,在法律上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裁定书副本不需要一并送达物业公司。”

 

三、保安≠卫兵


《列宁与卫兵》的故事,卫兵说“我知道他是列宁同志,但他没有证件”,我们一直把这个故事当作维护制度、遵守纪律的好教材。


万科物业的员工显然被这个故事洗了脑,他们的逻辑是“我知道你是法官,但你没有扣押车辆的法律文书”,这何错之有?


笔者认为卫兵维护的是辖区内的财产、人身、国家安全的所有职责,而物业公司的保安起到的是协助做好安全防范职责,职责天壤之别。当然,物业公司的保安能像列宁的卫兵一样的工作,也是业主所期待的,请问万科物业公司你真的能做到吗?其他的物业公司认同吗?保安的薪水一定很高!物业费一定不菲!这些都是风险!还有可能面临刑事法律风险。

 

建议物业公司回归自然,回归理性,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职责,才是做好物业管理之真谛!


 

本号昨天推文:

律师谈处罚物业30万:是“雷霆之怒”,还是“罪有应得”? 

热心网友热议,以下是节选


@肥仔

 

在合理的范畴内、法院人员可以也应该站到“民企”的角度,为物业做些“善举”、提供一份协助告知书又能如何???物业是为业主服务的,本次事件把物业自身拖下水恐怕也是物业没有想到的,法律神圣不容轻视在此最为凸显… 其实如果物业与法院沟通之始,将事情直接交由警方处理(报警)、也算作为即可; 再则倘若法官大人们能为“诸民”所虑,把执法过程再执行的“亲民化”、…… 中国就是踏入和谐社会的门槛咧!

 

@千山万水

 

敢于向公权说不,恰恰是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虽然被罚30万,丢失的是金钱,换回的是面子和行业的尊重,给万科物业点个赞。

 

@老狼~狼哥

 

物业服务合同是在国家法规框架下制定的受法律保护的契约,其中有关于车辆管理的约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明确指出,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被执行人收入~~~~或其他财产的,属于阻碍执法。此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并未向物业公司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贴文结尾的法官点评认为物业公司不属于协助执行人,那么请问这位法官,物业公司依据国家法规与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有不有效?如果法院去车管所拖车是否要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答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请问,车管所是单位,物业公司是不是单位?如果不是,那么叁拾万元的罚款却又按照单位处罚标准进行又是为何?

 

@刘强

 

此事件我们换角度去设想一下,打比方此类人员确实为假冒执法人员,将其车辆拖走,那么车主起诉法院后,法院会要物业公司出具当时执法人员及执行相关材料时,物业只能回复当时看过,那管用吗?如果车辆最终无法追回的话,我相信法院最少会以物业过失判罚,物业会无责吗?


法律不外乎为公正廉明保障为民,在此事件中目的相同都是为民,那么执法人员凭借执法身份是否有强硬的态度与强硬的手段呢?那么请问物业今后在小区服务到底扮演什么角色?到底那些属于物业服务范畴?为什么服务社会民生生活保障服务物业到哪都是错的呢?

 

@张明飞

 

物业公司的出发点并不是阻碍法院执法,而是要求法院执法人员出具合法的执法文书。

 

@执刷子手与墙携老

 

【2、需要办理有关证照扣押、冻结、转移手续的单位,如房管局、土管局、专利局、车管所等部门】——这个“等部门”的“等”,怎么理解?怎么判断包不包括物业?

 

@Nbc

 

物业公司无权阻挠法院、公安、检察院等执法部门的正常工作。可拍照留查,给业主交待清楚,非法行为业主可起诉。

 

@负熊

 

法院带着法警,法警不是警察吗?还以报警为由说保护业主财产安全。简直是抗法,该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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